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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以下我们最常被问到的问题

沁安律师事务所坐落于多伦多金融区的中心。我们的业务领域专注于争端解决,包括协作法、调解和仲裁。我们坚信与客户合作,提供始终如一的卓越客户体验。沁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家庭法事务方面拥有超过20年的经验,但我们远远超越了法律层面,真正倾听客户的需求和兴趣,然后制定独特量身定制的战略计划,以满足每个个体情况。我们认为我们的家庭法方式是前卫的,允许我们帮助每个客户成功应对复杂的动态和问题。我们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帮助他们解决个人生活中的问题,帮助客户前进。

雇佣正确的律师非常重要,特别是要找到一个与其他资源和专业人士有良好联系的律师,他们可以帮助您更轻松地解决家庭法问题。法院的结果可能非常不可预测,很少有人对来自法庭的结果感到满意。毕竟,把您的生活交到只对您的生活,您的故事有一小部分了解的人手中,这有多少意义呢?在沁安律师事务所,我们已经成功地谈判了十五年的和解,而无需法庭,即使面临困难的情况。我们将与您密切合作,确定解决家庭法问题并继续您的生活的正确流程。沁安律师事务所深信家庭解决方案(也是法庭之外的解决方案),可以保护您的子女、净资产、资产和未来。

在沁安,我们的价值观使我们不同于其他公司,引导着我们所做的一切。我们推崇:

  • 团队合作
  • 协作
  • 卓越的客户服务
  • 创造力
  • 创新
  • 开放、诚实的沟通

协作家庭法的目标是允许那些正在经历离婚或分居的人,与彼此、他们的律师和任何专家协作,以达成互相同意的解决方案为目标。一旦达成这样的解决方案,它将被记录成有效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协作家庭法的目标是避免敌对性质,这种性质通常在以诉讼结束的分裂中固有。协作家庭法的基本假设是,涉及方最终处于最佳的位置,可以就不仅仅是他们自己的最佳利益,还包括他们子女的最佳利益做出决策。

协作家庭法诞生于1990年代初,当时明尼阿波利斯的一位家庭律师对更传统和对抗性的家庭法诉讼方法感到不满。这位律师史都·韦伯(Stu Webb)看到了他的客户所经历的痛苦,以及过高的经济成本。基于对现有体制的不满,韦伯开发了一种称为协作家庭法的替代争端解决方法。韦伯随后寻找了其他与他持相同信仰的律师,这些律师开始根据具体情况练习协作家庭法。其他律师也发现这种替代性争端解决方法适合他们的口味,如今协作家庭法在加拿大和美国都很普遍。

协作家庭法是基于分居或离婚双方之间尊重、诚实和正直的原则。一旦夫妻同意参与协作家庭法流程,他们必须签署一份协议,其中规定他们选择了这种解决方法,并且他们同意不会上法庭,也不会威胁要上法庭来解决问题。一旦法庭和昂贵的诉讼威胁不再存在,夫妻可以在彼此的交往中尽可能地坦诚和诚实。如果协作过程最终失败,通常情况下,在会议期间记录的笔记和在协作法律讨论期间说的话在审判中不被允许作证,除非另有规定。

选择一位拥有协作家庭法培训以及协作法律经验的律师至关重要。

当您的律师拥有有助于引导谈判和处理冲突的技能时,您在协作法律方面取得成功的机会将显著增加。重要的是要理解,这些技能很少是在法学院或通过律师的实践中获得的,而是在专门的协作家庭法培训课程中教授和学习的技能。一旦签署了协作协议,就会安排第一次四方会议,协作谈判只会在这些会议期间进行。虽然有些当事人可能能够在一次会议中解决他们的问题,但通常需要至少三到五次会议来解决离婚或分居涉及的所有问题。

这些会议是由客户驱动的,包括会议的日期、地点和时间,以及确定将讨论哪些问题。鼓励各方在决定监护权和探访、财产分配、配偶赡养、子女赡养以及与离婚或分居有关的任何其他问题时达成决策并讨论他们的感受。协作律师提供支持或法律建议,旨在确保整个过程始终积极而富有成效。在协作家庭法会议期间使用特定的指南。这些指南包括:

– 不要攻击彼此,而是解决手头的关切和问题。

– 每方将表达自己的需求、兴趣或期望结果,而不是采取不妥协的立场。

– 双方的目标应该是为家庭的所有成员制定最可接受、最具建设性的协议。

– 在四方会议期间,所有各方将保持尊重,使用对方的名字,在其他人发言时不打断。应始终避免带有指责或找错的措辞,尽量避免使用“公平”和“不公平”等词汇。应使用“可接受”、“同意”和“可行”的词汇,以及“不可接受”、“不可行”和“不同意”的词汇,以及“不可接受”、“不可行”和“不同意”等词汇。

– 每方应以“我”的陈述方式发表自己的陈述,而不是“你”的陈述。

– 鼓励伴侣陈述他们观察到的事物,以及他们对这些观察的感受、对观察的看法以及他们希望发生的关于观察的事情。例如:“我注意到上个月接孩子时你迟到了三次。这让我担心我们的时间表是否能够奏效,也让我为孩子们担忧,他们必须等待并纳闷你是否会来。我认为我们需要尽量为孩子们保持规律的时间表,并希望看到时间表得到遵守,以便孩子们不会失望。”

– 在发表观察陈述后,然后允许另一方发言。首先发言的人应进行积极倾听,努力理解对方的回应,不带有评判。如果你不理解,可以要求澄清,并尝试用不同的词语重述你认为听到的内容。

– 重要的是要理解,说“我理解”并不等同于说“我同意”。

– 如果你有顾虑,提出来,并随后提出解决这个顾虑的建设性建议。

– 如果有些事情对你来说根本行不通,请务必告诉你的律师,以便在下次会议上解决这个问题。

– 请愿意投入协作家庭法所需的时间,并始终准备好参加会议。

– 最后,要有耐心,即使在所有各方都本着诚实的信念行事时,也可能会发生延迟。

要进行协作家庭法律,您和您的伴侣都必须拥有协作家庭法律律师,最好是具有丰富协作法律经验的律师。在沁安律师事务所,我们拥有这方面的经验以及必要的技能和知识,可以帮助我们的客户进行协作离婚或分居。Anna-Marie Musson 将仔细倾听您的关切,回答您的问题,以您能理解的方式解释事情,并始终让您感到舒适,不会感到赶时间。我们将建立一个适合您和您的家人的谈判过程,并可能向其他专业人士转介您,他们可以帮助解决您的问题,例如财务规划师或儿童专家。简而言之,沁安律师事务所将通过解决您个人生活中的问题帮助您向前迈进。

在我们的实践中,解决争端非常重要;我们通过结合协作法律、调解和仲裁的方式来实现这一点。协作法律允许卷入家庭法律争议的人与一组中立的专业人员合作。这个过程完全私密,当各方致力于这个过程时,它可以比法庭快得多,而且成本要低得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您的协作团队可能包括各种人员,例如财务专家或儿童专家,以及您的律师。

调解是通过提供中立的第三方来实现的,该第三方不提供法律建议,也不支持任何一方,但将协助进行谈判。在调解过程中,律师可能会或可能不会出席,然而,参与调解的各方允许在会议之间与他们的律师咨询。调解员的目标是帮助各方达成协议,并可能起草协议,供各方的法律团队审查、修订和批准。

仲裁类似于法庭听证会,但它是一种根据您特定争议量身定制的私人、非法庭的过程。仲裁往往比其他一些争议解决方法更为非正式、更快速且成本较低。

雇佣正确的律师非常重要,特别是要找到一个具有良好人际关系的律师,能够为您提供与其他资源和专业人士取得联系的机会,以更轻松地解决您的家庭法律问题。法庭的结果可能极具不可预测性,很少有人会对法庭裁决的结果感到满意。毕竟,把自己的生活交到只了解您生活一小部分的人手中,这是多么没有意义呢?在沁安律师事务所,我们成功地进行了20年的和解谈判,而无需法庭的介入,即使面临复杂的局势也是如此。我们将与您密切合作,确定解决您家庭法律问题并继续生活的正确过程。沁安律师事务所深信家庭解决方案(同样也是非法庭解决方案),这些解决方案能够保护您的子女、净资产、资产和未来。如果您刚刚开始一段关系,沁安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帮助您制定净值协议或资产保护协议。

在安大略省申请法律离婚时,必须证明三件事:您必须能够证明您已经合法结婚(通常是通过结婚许可证),您必须清楚地证明您的婚姻已经破裂,您必须居住在您申请离婚的省份或地区,并且在申请前一年内一直如此。

如果您在加拿大结婚,但现在居住在不承认该婚姻的国家,您仍然可能能够获得加拿大非居民离婚。不幸的是,非居民离婚可能会很复杂。

虽然您必须证明婚姻的破裂以及您与配偶之间无法和解的事实,但这并不意味着两位配偶都必须希望离婚。即使只有一位配偶想要离婚,只要满足分居要求,就可以提起争议离婚。

在分居后仍然居住在同一屋檐下是可能的。由于生活成本高昂,许多人会选择这样做,但这可能会使分居的证明变得更加困难。如果您选择继续住在同一屋子里,将会提出一系列问题,以确定您是否在同住的情况下真正实现了分居。这些问题可能包括您是否一起参加社交活动,是否共用卧室,是否定期交流,是否有继续同住的正当理由,以及是否有性关系。如果这些问题的答案中有任何一个是“是”,那么很可能无法确认您的分居状态。

婚房受到特殊待遇。婚前带入婚姻的婚房不会计入配偶的婚姻日期扣除,并且不被视为可排除的资产(即使它是在婚姻期间从第三方继承或赠予的)。婚房的广泛定义可以包括别墅和度假屋,也可以包括在度过大量时间的度假屋。

无争议离婚意味着夫妻双方基本上同意离婚的条款和原因。如果没有协议,您将提交一份有争议的离婚申请,您和您的配偶都需要提交一份说明您的分歧的申请。无争议离婚当然会更便宜,而有争议的离婚则更昂贵。

分居协议是两个曾经同居但现在分开生活的人之间的合同,解释了每位配偶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处理财产分配问题,如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是否将出售,谁获得家庭车辆,以及银行账户是否会共享。如果配偶赡养是一个问题,也会在协议中进行规定,以及对关系中的子女的经济支持。分居协议将详细说明子女将居住的地方,以及对另一位父母的探视时间。所有这些问题,以及分居可能产生的任何其他问题,都可以在分居协议中得到解决。

在签署分居协议之前咨询律师的建议总是一个明智的选择。您的律师可以帮助您了解制定分居协议所需的规则,以及您对配偶和子女的权利和责任。尽管您可以在分居后的任何时候制定分居协议,但某些问题确实存在时间限制。例如,您有六年的时间来分割财产,从分居之日算起,但只有两年的时间来分割财产,从离婚之日算起。并没有要求您必须等到您和配偶在所有事项上达成一致意见后才制定分居协议。

有许多原因说明拥有分居协议是一个明智的选择。当您和配偶创建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分居协议时,您可以避免涉及法院的压力,并在此过程中节省金钱。尽管您仍然需要律师审查协议,但当您协作创建分居协议时,您和您的伴侣可以决定什么对您和您的家庭最为合适,而不是让法院做出这些决定。需要分居协议的其他原因包括:

  • 照管您的子女的人(老师、托儿所工作人员、医生等)将知道父母之间达成了什么协议,并可以相应地采取行动。
  • 如果在获取配偶赡养费或子女赡养费方面出现问题,可以使用书面分居协议从家庭责任办公室获得帮助。
  • 书面分居协议比口头协议更容易证明您和您的配偶所做的安排。

在某些情况下,您可能希望避免由您两人共同制定的分居协议。主要原因是,如果您和配偶无法互相沟通或互相合作,即使有中立的第三方在场。如果您的伴侣在过去虐待过您,或者他/她有严重的药物或酒精滥用问题或心理健康问题,那么由您两人共同制定的分居协议可能不是一个好主意。如果您和您的配偶存在任何这些情况,您需要一名家庭法律律师,最好接受过调解培训,以帮助解决问题。在极端情况下,可能需要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院命令。

在考虑分居协议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 分居协议在双方在证人面前签署并正确日期后,即成为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 所有日期、姓名、帐号、地址等都需要准确列出。
  • 资产必须明确列出并逐项详细描述,以避免今后的混淆。
  • 确保分居协议中的条款是现实的,不现实的条款可能导致冲突甚至违反协议。
  • 在制定分居协议时始终涉及律师。使用互联网上的“套件”,其中包含套用的法律条款,可能很危险。
  • 如果你离婚,法院很可能会考虑你分居协议的内容。
  • 只要协议的条款对双方公平,法院很可能会承认你的分居协议。
  • 分居的日期在申请离婚时非常重要,因为只有在你和你的伴侣分居一年或更长时间后,才能获得离婚。
  • 财产和债务的分配也是从分居的日期计算的,因此这个日期非常重要。
  • 即使你和伴侣经济上不可能分开住在两个不同的家中,你仍然可以在同一所房子中分居。
  • 由于分居协议有可能在法庭上受到质疑并被撤销,因此关键是要在你的分居协议中附加独立法律意见书。这确保了在分居协议中没有威逼,没有一方的不当陈述,没有不公平的条款,也没有不正当的影响。

这取决于多个因素。根据加拿大《离婚法》,配偶赡养费的目的包括:

  • 补偿那些因为婚姻而牺牲了自己的收入能力,失去了教育或职业机会的配偶;
  • 补偿那些因婚姻破裂而出现重大财务需求的配偶;
  • 补偿那些继续照顾婚姻中的子女的配偶。

在每种情况下,在确定是否应当授予配偶赡养费时,会考虑多个因素,如:

  • 每个配偶的财务状况;
  • 每个配偶的财务需求;
  • 每个配偶的财务能力;
  • 婚姻的持续时间或夫妻一起生活的时间;
  • 每个配偶在婚姻中的角色;
  • 每个配偶在婚姻中的角色如何影响了他们目前的财务状况;
  • 婚姻破裂如何影响了每个配偶目前的财务状况;
  • 每个配偶在继续照顾子女方面的角色和责任;
  • 是否已经有关于配偶赡养费的先前命令、协议或安排。
  • 因此,是否需要支付或有资格获得配偶赡养费将取决于以上这些因素的综合考虑。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有关您具体情况的法律建议。

计算配偶赡养费的数额和期限可以非常复杂,需要考虑许多因素以确定适当的数额。加拿大法院和家庭法律律师在计算配偶赡养费时的出发点是《配偶赡养费咨询指南》。需要记住这些指南并非法律规定。前配偶要获得配偶赡养费,必须首先证明自己有资格获得赡养费。

确定获得配偶赡养费资格的主要方式包括:

  • 合同赡养费:当存在婚姻合同、同居协议、分居协议或其他类型的协议,明确规定一方在关系破裂时将获得赡养费支持时,会授予合同赡养费。
  • 补偿性赡养费:通常在一方因为在关系中的角色而放弃了赚钱机会、教育机会或职业机会时会授予补偿性赡养费。补偿性赡养费的目标是防止一方因婚姻角色而承担不成比例的财务负担。
  • 非补偿性赡养费:当一方因关系结束而将经历重大经济困难时,可能会授予非补偿性赡养费。
  • 因此,计算配偶赡养费的数额和期限涉及多个因素,并且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建议咨询专业家庭法律律师以获取与您个人情况相关的法律建议。

正如所提到的,当父母离婚时,如果一个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常住父母,而另一个父母有探视权,那么常住父母被假定会定期为子女花费金钱。因此,另一个父母将被要求支付子女抚养费。

即使接受抚养费的父母再婚或与其他人同居,子女抚养费仍然基于付款人的收入计算,而不考虑接受抚养费的父母的收入或新家庭的收入。

子女抚养费是根据《子女抚养费指南》计算的。

子女抚养费是子女的权利。任何一方都不能放弃子女的权利。

通常,在分居后不久或申请离婚时,一方父母会申请子女抚养费,但实际上可以随时申请。即使在子女与两位父母共同度过相等时间的情况下,收入较高的父母可能仍需支付子女抚养费。父母可以在进入法庭之前自行达成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但协议条款必须符合《子女抚养费指南》的规定。

《子女抚养费指南》提供了每月子女抚养费的基本金额,以覆盖食品、月租金或抵押贷款的一部分、常规公用事业的一部分、学习用品和衣物等必需品。此金额基于付款父母的年总收入,以及需供养的子女数量。总收入是税前和大多数其他扣除项之前的收入。每个省份和地区都有自己的子女抚养费标准表。除了基本必需品外,法官在确定子女抚养费金额时可以考虑许多因素,包括以下内容:

  • 具体的抚养安排(子女与每位父母度过多少时间,子女主要与哪位父母同住)
  • 任何特殊费用,如未包含在子女抚养费标准表中的幼儿托管费
  • 新法院命令之前积累的往期子女抚养费
  • 付款父母是否存在财务困难或不当困难,使其难以支付子女抚养费

一些父母可能会尝试通过以现金工作、故意失业、兼职工作或从事低薪工作、未报告所有收入或提供虚假信息来逃避支付子女抚养费。如果您认为付款父母采取这些手段以规避支付子女抚养费,您可以要求估算收入。这意味着付款父母的收入将由该父母有能力赚取的金额确定(或法官认为该父母实际赚取的金额)。通过查看工作历史、教育、工作机会、生活方式和过去的收入,将确定付款父母的收入,从而确定子女抚养费金额。

一般来说,子女在达到18岁之前都是受抚养的。如果子女有特殊需求或仍在上学,这个年龄可能会延长。如果子女结婚或至少已满16岁并自愿离开家,就不再被视为受抚养的子女。在残疾或慢性疾病的情况下,年满18岁的子女可能会一直被视为受抚养,直至终身。正在努力追求首个本科学位的子女通常需要支持,直到获得该学位或文凭。一般情况下,这将持续到子女年满22岁或获得学位或文凭。除非出现这些特殊情况,否则子女在年满18岁时就结束了受抚养的资格。

重要的是要注意,如果付款方父母未能支付子女抚养费,另一方父母不能拒绝对其进行探视。

除非有相反的证据,一般认为子女从与双方父母一起度过的最长和规律的时间中受益。当一方父母阻止子女见另一方父母时,本质上是在惩罚子女。当付款方父母未能支付子女抚养费时,存在法律途径,但拒绝探视不是其中之一。

在任何情况下,离婚都可能很困难,但当涉及到子女时,问题可能会成倍增加。用于定义父母与子女在分居和/或离婚期间的真实关系,以及定义法律关系的语言是子女抚养权。

作为立法更新的一部分,抚养权和探视权的术语将被替换为育儿时间和父母决策权。决策权指的是父母为子女做出决策的权利,以及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本质上,决策权(曾称为抚养权)是代表子女做出决策的权利,包括有关宗教、教育、健康和幸福等决策。术语“育儿时间”(曾称为探视权)指的是子女在每个父母照顾下度过的时间。在分居或离婚期间的目标是确保子女幸福福祉的最佳照顾安排。不同类型的决策权安排包括:

  • 共同决策权(曾称为共同抚养) – 适用于能够以有益于子女的方式进行沟通和合作的父母。共同抚养允许双方父母平等决定有关子女的重大决策。
  • 单独决策权(曾称为独自抚养) – 一方父母为子女做出所有重大、基本的决策。另一方父母可以对这些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并有权了解决策,然而,监护父母最终做出决策。
  • 分开决策权(曾称为分开抚养)意味着一方父母有一些孩子的监护权,而另一方父母有另一些孩子的监护权。这种情况相对较少见,因为法院通常不愿意分开兄弟姐妹。

以下是一些监护时间表的类型:

  • 接触权(曾称为探视权)是与子女共度时间的权利,包括要求获取关于子女健康、教育和福祉信息的权利。虽然探视权父母有权要求获取子女的成绩报告副本或会见子女的老师,但他们不能就子女的教育做出重大决策,包括子女将上哪所学校等问题。
  • 共同监护时间(曾称为共同监护)是一个经常与共同监护混淆的术语。共同监护时间是指与子女的探视安排,与法定决策权无关。在共同监护安排中,每个父母至少有40%的时间与子女在一起,子女的时间尽可能均匀地分配给双方父母。共同监护协议可以与决策权协议分开存在。
  • 父母时间表(曾称为接触时间表)可以是固定的,即接触权父母在特定的日期和时间与子女相处,或者时间表可以是开放的,这意味着时间表是灵活的,由双方父母确定。换句话说,如果一个父母工作时间不固定,无法遵循固定的接触时间表,那么开放的接触协议可以规定,该父母每月有四次过夜探视和一次周末探视,或者根据该父母的工作时间表安排。
  • 监督接触可能会在担心在接触权父母的照顾下子女的安全或幸福时被命令。只要这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离婚法案规定子女与双方父母之间的最大联系。监督接触可能会临时命令,然后接触权可能会改为非监督接触。监督接触的监督人可以是亲戚、朋友、社工或儿童福利工作者。

无接触令只在极端情况下出现,当有证据表明存在虐待子女、疏忽子女、严重的酗酒或滥用药物问题,或者一方父母曾威胁带子女离开另一方父母时。

当父母就子女的居住地、关于子女护理的重大决策、每位父母与子女共度的时间以及每位父母在照顾子女方面的角色达成一致意见时,他们可以将这些协议纳入书面育儿计划中。子女的居住安排可以是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几乎任何安排。

一些父母选择让子女主要与一位父母居住,另一位父母在每周中间某一天和每隔一周末与子女相处。其他人将根据个人时间表找到最适合的探视时间安排。不能就育儿计划达成一致意见的父母也可以寻求家庭律师、调解员或仲裁员的帮助。以下因素将被考虑:

  • – 每位父母对子女护理和成长的计划
  • – 每位父母适当照顾子女的能力
  • – 每位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的情感纽带
  • 每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 子女在稳定环境中生活的时间长度
  • 子女的特殊需求
  • 每位父母与子女共度时间的能力
  • 时间安排的逻辑性
  • 任何一位父母是否试图干预另一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 根据子女的年龄和成熟度,子女的愿望和看法
  • 任何一位父母是否对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进行了虐待

当已婚或事实婚姻伴侣决定分手时,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尽管所有这些问题都有可能引发分歧,但财产分割往往是最有争议的之一。每个省份和地区都有自己关于财产分割的法律,尽管这些法律可能相似,但拥有熟悉您特定省份或地区法律的安大略离婚律师非常重要。在某些省份或地区,您是否已婚或是事实婚姻伴侣也可能有所不同。

在大多数情况下,虽然事实婚姻伴侣可能与已婚夫妻一样有获得配偶赡养权的权利,但财产分割可能更加复杂。财产均衡只适用于已婚夫妻。

安大略认为,同居至少三年的伴侣关系(但彼此没有合法结婚)属于事实婚姻关系,但在涉及财产分割的问题上,已婚夫妻和事实婚姻夫妻之间的规则仍然不同。

根据法律,婚姻被视为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因此正在离婚的平等伴侣必须均衡地分配财产。由任何一方带入婚姻的财产仍然属于他们自己的(有一些例外情况),但是,如果财产在婚姻期间增值,那么增值部分必须与另一方共享。在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在夫妻之间平均分配。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这意味着分配可能不会完全是50/50。

对于事实婚姻伴侣,法律通常会将在关系期间购买的任何财产视为由支付财产的人所有。因为事实婚姻伴侣在财产分配方面存在不确定性,因此许多人选择在进入事实婚姻关系之前签订同居协议。该协议将清楚规定财务和财产权利。如果事后发现事实婚姻中的一方认为在财产分配方面被亏待,可以提出不当得利的索赔。

婚姻家庭住房是指一方或双方配偶有权利的任何住所或财产,可以包括租赁、拥有或在分居日由双方配偶及其家庭占用的住宅。婚姻家庭住房可以包括公寓、移动住宅,甚至是夫妻一起使用的帆船。夫妻经常使用的度假屋也可能被视为婚姻家庭住房,除了主要住所外。婚姻家庭住房与与配偶共同拥有的其他财产和资产有些不同。由于婚姻家庭住房很可能是您与配偶共同拥有的最大、最有价值的资产,分割住房可能会非常具有挑战性。

在房屋出售或法官命令一方配偶搬出之前,您和配偶都有权继续居住在婚姻家庭住房中。如果您和配偶在法律上分居,同时住在婚姻家庭住房中,并且在分居期间其中一方搬出,留在家中的配偶不允许更改锁,以防止另一方返回(除非有异常情况)。在配偶在法律上分居期间,平等占有的权利将继续存在,直到达成分居协议或家庭法院法官授予一方配偶在审判期间有婚姻家庭住房的专有占有权。

法官授予的这种法定权利将在房屋产权归属于哪一方的情况下生效。获准留在房屋中的配偶在解决所有与财产均衡有关的问题之前,可能不得合法出售或处置任何家具或其他物品。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一方配偶在婚姻中带入了房屋,但只要两位配偶和子女(如果有的话)一起在家中生活为家庭,该房屋就成了婚姻家庭住房,除非所有者在离婚前出售了房屋。这与事实婚姻关系中的情况不同;在大多数情况下,婚姻家庭住房属于家庭登记在册的配偶,除非有同居协议。

必须在分居日期披露每位配偶拥有的一切财产的价值(市场价值),然后扣除婚前所拥有的财产的价值。接下来,扣除任何债务,如个人贷款、抵押贷款和汽车贷款。均值化支付是高家庭净资产的配偶需要支付给低家庭净资产的配偶的支付,金额等于两者之间差额的一半。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命令一方配偶支付给另一方配偶的金额超过计算出的均值化支付。当法官认为金额对一方配偶极不公平时,可能会发生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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