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您提供一个例子:
亨利向旺达提出离婚申请。旺达要求获得配偶赡养费和子女抚养费。法院判定她每月获得1000加元(其中200加元为配偶赡养费,800加元为子女抚养费)。
亨利从1月至4月每月支付1000加元,共计4000加元。但亨利在年余下时间未再进行任何支付。到2021年年底,亨利因未支付子女抚养费而欠下5600加元,因为他支付的全部金额均被视为子女抚养费。亨利当年应支付的子女抚养费总额为9600加元。9600加元减去4000加元等于5600加元。
然而,亨利不能在2021年的税务申报中扣除这4000加元,因为他未完全支付子女抚养费。旺达必须在她2021年的税务申报中将作为配偶赡养费支付的款项(200加元乘以4等于800加元)报告为收入。
不过,当子女抚养费和配偶赡养费根据不同的法院命令或书面协议支付给不同的人时,这种优先顺序不适用。
如果您是配偶赡养费的收款人,并收到指定为配偶赡养费的金额,即使支付方不能扣除,您仍必须将其申报为收入。